上海上海行政执法历年试题精选+配套视频解析
上海行政执法历年试题精选+配套视频解析
2025-03-25 12:59来源:虹口区人民政府
共招200人。
03月25日
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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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上海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上海市虹口区2025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2025年,上海市虹口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20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16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不超过4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会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从本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被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四、资格审查
由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会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公示任命
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会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待遇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八、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事项
(一)时间
2025年3月24日—2025年4月23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500号)。
(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推荐表(一式三份,请点击下方链接下载);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居委会开具的常住本区证明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21-35363472
特此公告。
点击查看>>>
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2025年3月24日
为落实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上海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上海市虹口区2025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2025年,上海市虹口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20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16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不超过4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方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会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从本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被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四、资格审查
由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会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公示任命
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会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待遇补助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八、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事项
(一)时间
2025年3月24日—2025年4月23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500号)。
(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推荐表(一式三份,请点击下方链接下载);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居委会开具的常住本区证明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21-3536347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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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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