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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福建漳州市平和县人民陪审员选任54人公告

2025-03-20 15:09来源:平和县人民政府

共招54人。

  • 1

    公告发布

    03月20日

  • 2

    报名时间

    待发布

  • 3

    缴费确认

    待发布

  • 4

    准考证打印

    待发布

  • 5

    笔试时间

    待发布

  • 6

    成绩查询

    待发布

公告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平和县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平和县此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共计54名(包括至少1名台籍人民陪审员),其中:通过随机抽选49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5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任期及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任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待遇:

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活动,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

平和县司法局会同平和县人民法院、平和县公安局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二)抽选和报名。

1.随机抽选。由平和县司法局会同平和县人民法院、平和县公安局从本县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即245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经各司法所征询后,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②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③本人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

④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半身、蓝底照片3张。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局提出申请,按照选任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登记,并现场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和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同上)。

3.组织推荐。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和被推荐人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同上)。

4.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应于公告期内向县司法局报名,逾期县司法局不再受理登记报名。

五、资格审查

由平和县司法局会同平和县人民法院、平和县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进行走访调查或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六、确定人选

(一)随机抽选的。由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二)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的。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直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拟任命人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从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七、任前公示

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平和县司法局、平和县人民法院、平和县公安局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提请任命

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平和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平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九、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参与。

办公地点:平和县司法局四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283号)

联系人:叶志明

联系咨询电话:0596--5211320;邮箱:phsfjjcg@163.com

监督咨询电话:0596—5232185

特此公告

点击查看>>>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3.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平和县司法局  平和县人民法院  平和县公安局

                               2025年3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平和县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平和县此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共计54名(包括至少1名台籍人民陪审员),其中:通过随机抽选49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5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任期及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任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待遇:

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活动,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

平和县司法局会同平和县人民法院、平和县公安局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二)抽选和报名。

1.随机抽选。由平和县司法局会同平和县人民法院、平和县公安局从本县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即245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经各司法所征询后,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②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③本人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

④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半身、蓝底照片3张。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局提出申请,按照选任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登记,并现场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和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同上)。

3.组织推荐。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和被推荐人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同上)。

4.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应于公告期内向县司法局报名,逾期县司法局不再受理登记报名。

五、资格审查

由平和县司法局会同平和县人民法院、平和县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进行走访调查或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六、确定人选

(一)随机抽选的。由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二)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的。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直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拟任命人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从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七、任前公示

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平和县司法局、平和县人民法院、平和县公安局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提请任命

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平和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平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九、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参与。

办公地点:平和县司法局四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283号)

联系人:叶志明

联系咨询电话:0596--5211320;邮箱:phsfjjcg@163.com

监督咨询电话:0596—523218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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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3.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平和县司法局  平和县人民法院  平和县公安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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