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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选聘特邀调解员30人公告

2024-02-21 13:04来源:金湾区人民政府

共招30人。

  • 1

    公告发布

    02月21日

  • 2

    报名时间

    02月21日-03月03日

  • 3

    缴费确认

    待发布

  • 4

    准考证打印

    待发布

  • 5

    笔试时间

    待发布

  • 6

    成绩查询

    待发布

公告详情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公开选聘30名特邀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接受法院的委派、委托,开展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参与涉及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完成与调解相关的其他工作及司法辅助工作。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调解工作;

3.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办公电脑;

4.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好的调解能力;

5.服从管理,有充足的时间保障参加调解活动;

6.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60周岁以下。(符合优先选任条件的,年龄适当放宽)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任:

1.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具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等相关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

3.党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商会或商会调解组织、诚实守信的知名企业等组织推荐的人员;

4.有心理咨询专业知识或从业资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选任: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5.有直系亲属在金湾法院管辖范围内以律师、法律工作者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6.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情形的。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个人自荐的填写《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推荐)表》(见附件1)、组织推荐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推荐)表》加盖公章。

(二)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推荐)表》原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证明调解能力、经验和专业水平的文件资料(任职材料、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

报名人员应如实反映本人情况,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及其它材料获得聘任资格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聘任资格。

(三)报名时间

2024年2月21日至3月3日。

(四)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

报名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导诉台。

联系人:胡小姐 联系电话:0756-7265293

(五)资格审查

根据选聘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进入面试环节。资格审查贯穿选任全过程,凡有关材料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本院有权取消报名者的聘用资格。未接到面试通知的代表资格审查不通过,报名人员所提交的报名材料本院不再退还。

(六)面试

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本院组织面试,面试环节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素养、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仪表仪态等。考察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政治部、立案庭抽调专人组织实施。

四、聘任与培训

特邀调解员选任后,进行为期五天公示,公示期满后,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颁发《特邀调解员聘书》,并提供调解等处理纠纷的技能培训。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与特邀调解员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

五、任期

特邀调解员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绩表现进行续聘。

聘任期间,特邀调解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在工作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特邀调解员严重违反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或发生不能履行职责情况时,本院有权解除聘任。

六、调解补贴

本院为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就餐等保障,特邀调解员补贴按照我院现行以案定补标准执行,在职公职人员身份的特邀调解员不发放个案补贴。

点击查看>>>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推荐)表.docx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公开选聘30名特邀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一)接受法院的委派、委托,开展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参与涉及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完成与调解相关的其他工作及司法辅助工作。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调解工作;

3.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办公电脑;

4.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好的调解能力;

5.服从管理,有充足的时间保障参加调解活动;

6.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60周岁以下。(符合优先选任条件的,年龄适当放宽)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任:

1.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具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等相关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

3.党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商会或商会调解组织、诚实守信的知名企业等组织推荐的人员;

4.有心理咨询专业知识或从业资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选任: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5.有直系亲属在金湾法院管辖范围内以律师、法律工作者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6.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情形的。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个人自荐的填写《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推荐)表》(见附件1)、组织推荐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推荐)表》加盖公章。

(二)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推荐)表》原件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证明调解能力、经验和专业水平的文件资料(任职材料、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

报名人员应如实反映本人情况,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及其它材料获得聘任资格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聘任资格。

(三)报名时间

2024年2月21日至3月3日。

(四)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

报名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导诉台。

联系人:胡小姐 联系电话:0756-7265293

(五)资格审查

根据选聘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进入面试环节。资格审查贯穿选任全过程,凡有关材料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本院有权取消报名者的聘用资格。未接到面试通知的代表资格审查不通过,报名人员所提交的报名材料本院不再退还。

(六)面试

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本院组织面试,面试环节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素养、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仪表仪态等。考察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政治部、立案庭抽调专人组织实施。

四、聘任与培训

特邀调解员选任后,进行为期五天公示,公示期满后,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颁发《特邀调解员聘书》,并提供调解等处理纠纷的技能培训。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与特邀调解员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

五、任期

特邀调解员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绩表现进行续聘。

聘任期间,特邀调解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在工作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特邀调解员严重违反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或发生不能履行职责情况时,本院有权解除聘任。

六、调解补贴

本院为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就餐等保障,特邀调解员补贴按照我院现行以案定补标准执行,在职公职人员身份的特邀调解员不发放个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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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推荐)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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