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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辽宁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选聘法律顾问公告

2025-05-26 13:40来源: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共招0人。

  • 1

    公告发布

    05月26日

  • 2

    报名时间

    待发布

  • 3

    缴费确认

    待发布

  • 4

    准考证打印

    待发布

  • 5

    笔试时间

    待发布

  • 6

    成绩查询

    待发布

公告详情

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要求,为提升我委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决策程序,经委党组同意,现将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选聘法律顾问单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成立5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部门分工全面、细化;有较多卫生健康领域实务案例的事务所予以优先考虑;选聘后须有2名以上律师担任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

3.所属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满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法律业务需求。

4.依法依规执业,内部管理规范,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二)选聘法律顾问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3.熟悉党政机关工作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5.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6.为被选聘为法律顾问单位的职工,在卫生健康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工作职责

为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下列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一)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签署重大合同、协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四)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论证、法律咨询。

(五)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六)重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七)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八)聘任单位培训授课、法治宣传等事务。

(九)其他需法律顾问参与的事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根据共走需要,经聘任单位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等;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四)获得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提供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服务;

(二)未经聘任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对外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及事务处理意见;

(三)不得泄露在办理卫健委机关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聘任单位培训授课、法治宣传等事务。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以卫健委机关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从事损害聘任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八)与所承办的卫健委机关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九)加强对卫健委机关法定职责、工作规则等行政实务及服务地区社情民意调查、研究等;

(十)与卫健委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聘用期限及报酬

聘期3年。根据财政有关要求按照年度固定支付方式支付服务费用,且费用不少于5万元每年。

四、报名方式

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纸质报名材料通过邮寄、递送等方式报送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铁岭市人大办公楼817房间请注明应聘法律顾问材料)。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

五、报名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明材料。

2.律师事务所诚信记录证明材料。

3.律师事务所规模,包括律师执业人员、业务部门设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4.律师事务所具有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5.应聘律师事务所拟承担市卫健委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符合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6.能够胜任工作职责所列事项法律服务工作的说明。

7.能够反映律师事务所能力水平的实务案例材料。

8.律师事务所认为有利于选聘的其他材料。

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24-72683509

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要求,为提升我委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决策程序,经委党组同意,现将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选聘法律顾问单位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律师事务所成立5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业务部门分工全面、细化;有较多卫生健康领域实务案例的事务所予以优先考虑;选聘后须有2名以上律师担任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

3.所属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满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法律业务需求。

4.依法依规执业,内部管理规范,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二)选聘法律顾问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3.熟悉党政机关工作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5.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6.为被选聘为法律顾问单位的职工,在卫生健康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工作职责

为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下列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一)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签署重大合同、协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四)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论证、法律咨询。

(五)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六)重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

(七)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

(八)聘任单位培训授课、法治宣传等事务。

(九)其他需法律顾问参与的事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根据共走需要,经聘任单位授权或者同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等;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四)获得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提供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服务;

(二)未经聘任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对外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及事务处理意见;

(三)不得泄露在办理卫健委机关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聘任单位培训授课、法治宣传等事务。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以卫健委机关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从事损害聘任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八)与所承办的卫健委机关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九)加强对卫健委机关法定职责、工作规则等行政实务及服务地区社情民意调查、研究等;

(十)与卫健委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聘用期限及报酬

聘期3年。根据财政有关要求按照年度固定支付方式支付服务费用,且费用不少于5万元每年。

四、报名方式

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纸质报名材料通过邮寄、递送等方式报送铁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铁岭市人大办公楼817房间请注明应聘法律顾问材料)。

通讯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

五、报名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明材料。

2.律师事务所诚信记录证明材料。

3.律师事务所规模,包括律师执业人员、业务部门设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4.律师事务所具有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5.应聘律师事务所拟承担市卫健委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符合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6.能够胜任工作职责所列事项法律服务工作的说明。

7.能够反映律师事务所能力水平的实务案例材料。

8.律师事务所认为有利于选聘的其他材料。

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24-7268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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