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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山东威海市行政争议调解员选任20人公告

2025-05-19 13:55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共招20人。

  • 1

    公告发布

    05月19日

  • 2

    报名时间

    待发布

  • 3

    缴费确认

    待发布

  • 4

    准考证打印

    待发布

  • 5

    笔试时间

    待发布

  • 6

    成绩查询

    待发布

公告详情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机制,整合行政争议调解资源,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威海市司法局决定选聘行政争议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行政争议调解员从现有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中遴选,以及由主管部门、工作单位、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推荐。

二、工作职责

调解员主要职责是在威海市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心主持或辅助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具体包括:

(一)威海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行政复议机构委派或委托在受理前或审理中进行调解;

(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受法院委派或委托在诉前或诉中进行调解;

(三)了解调解对象的心理特征、复议目的、诉讼动机,提供可行的调解方案建议,协助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四)开展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包括调解笔录制作、调解档案整理等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

三、选聘人数

选聘20名。

四、选聘条件

(一)担任行政争议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良好的专业修养、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热心为民服务;

2.受过系统的法学或者其他相关领域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专业、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践经验;

3.熟悉社情民意,有时间和精力从事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

4.无违法违纪记录,个人诚信状况良好;

5.身体健康;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得担任行政争议调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的。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请于5月16日— 5月21日期间,下载并填写附件2《威海市行政争议调解员申请(推荐)表》,签名、盖章后通过信函邮寄至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电话:5897008,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6号);也可拍照或者扫描后按照“姓名+联系方式”格式发送至邮箱whsfjfyyysk@wh.shandong.cn。

(二)审核确定

结合本次申报的个人意向、单位推荐意见,综合申报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权威、影响、个人的职业操守以及前期参与调解情况,并考虑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需要、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确定行政争议调解员。

(三)聘任

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聘任。

行政争议调解员聘期为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任期内,聘任单位与行政争议调解员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任职期间,行政争议调解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管理制度。在工作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违反管理制度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聘任单位有权解除聘任。

六、其他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全过程,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

(二)行政争议调解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

(三)未尽事宜由威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点击查看>>>

附件1.威海市行政争议调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2.威海市行政争议调解员申请(推荐)表.docx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机制,整合行政争议调解资源,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威海市司法局决定选聘行政争议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行政争议调解员从现有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中遴选,以及由主管部门、工作单位、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推荐。

二、工作职责

调解员主要职责是在威海市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心主持或辅助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具体包括:

(一)威海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行政复议机构委派或委托在受理前或审理中进行调解;

(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受法院委派或委托在诉前或诉中进行调解;

(三)了解调解对象的心理特征、复议目的、诉讼动机,提供可行的调解方案建议,协助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四)开展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包括调解笔录制作、调解档案整理等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

三、选聘人数

选聘20名。

四、选聘条件

(一)担任行政争议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良好的专业修养、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热心为民服务;

2.受过系统的法学或者其他相关领域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专业、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践经验;

3.熟悉社情民意,有时间和精力从事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

4.无违法违纪记录,个人诚信状况良好;

5.身体健康;

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得担任行政争议调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的。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请于5月16日— 5月21日期间,下载并填写附件2《威海市行政争议调解员申请(推荐)表》,签名、盖章后通过信函邮寄至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电话:5897008,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6号);也可拍照或者扫描后按照“姓名+联系方式”格式发送至邮箱whsfjfyyysk@wh.shandong.cn。

(二)审核确定

结合本次申报的个人意向、单位推荐意见,综合申报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权威、影响、个人的职业操守以及前期参与调解情况,并考虑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需要、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确定行政争议调解员。

(三)聘任

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聘任。

行政争议调解员聘期为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任期内,聘任单位与行政争议调解员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任职期间,行政争议调解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管理制度。在工作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违反管理制度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况时,聘任单位有权解除聘任。

六、其他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全过程,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

(二)行政争议调解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

(三)未尽事宜由威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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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威海市行政争议调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2.威海市行政争议调解员申请(推荐)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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